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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汇编

 

综合档案借阅制度
 

一、凡我院教职工、学生及外单位人员因工作、学习需要查阅档案时,应持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介绍信办理查阅手续,查阅机密级或重要档案材料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均在馆内查阅,但需要借出,必须经档案馆领导批准。

借阅财会档案必须经财务处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派专人负责查阅,如特殊需要可复制原件,但不能拆卷、涂改、抽页。

借阅审计监察档案须经审计监察处领导批准。

借用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须经主管后勤领导批准。

 三、借阅者要爱护档案,不得损坏和丢失,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准带到公共场所,查阅档案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四、借阅档案必须进行登记签名,查阅者利用档案后要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由档案馆存查。

 五、借阅档案材料应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须经本馆负责人同意,办理续借手续,但节假日或借阅人员出差之前,应将档案材料归还档案馆。

 六、档案馆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核对无误后,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现有损坏、丢失情况,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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