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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汇编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加强住房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住房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改革的方针、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临时住房只供我院职工临时租住,严禁转租,凡转租者,由学院收回住房并没收转租费。

二、职工已购房改房不得上市转卖给校外职工。

三、学院对住房管理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1、已购房改房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居住者,暂不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按政府规定收取。

2、出租已购的房改房执行下列规定:

职工出租学院范围内的已购房改房,必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并登记备案,否则,保卫处有权拒绝租房者进出学院。

学院对出租已购房改房收取一定的物业管理费并适当调整收取水电费,本次暂定各项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职工未调离学院,出租已购房改房收费标准为: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5元,水费每吨1.5元,电费每度0.6元。

第二、职工调离学院但本人或直系亲属仍居住原已购房改房,收费标准为: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1元,水费每吨2元,电费每度1元;

第三、职工调离学院后出租已购房改房,收费标准为: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3元,水费每吨3元,电费每度2元。

以上费用须按时缴纳,工资关系在学院的,按季扣除,工资关系未在学院的,按季交学院财务科,拒绝缴纳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四、本规定自200571日起执行。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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