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湘艺职党(2016)18号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兼职纪检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实行在各党支部选举任命兼职纪检监察员制度。
第二条为规范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员作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兼职纪检监察员以学院各党支部为单位选举,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任命。
第四条兼职纪检监察员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素养高、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学院发展,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忠诚担当、奉献精神强。
(三)关注党风廉政建设,能充分履行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勇于承担义务,敢于同不良倾向性问题作斗争。
(四)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第五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本支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和反映本支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学院党委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协助本支部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完善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改进作风建设等各项工作制度。
(三)对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重点岗位、重要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分析,提出防控措施。
(四)及时向学院纪检监察反映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违纪违规行为以及举报、投诉,必要时协助做好违纪违规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
(五)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学习,参与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督查考核,每年向学院纪检监察书面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
(六)完成学院党委、纪检监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权力
(一)对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有关工作。
(二)了解所提意见、反映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宣传党中央、省委和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及其驻厅纪检组以及学院党委、纪委监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营造学院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二)主动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熟悉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不断提高监督能力。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监督,及时向学院党委、纪检监察报告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四)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保守秘密,不得扩散和传播,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别人。
(五)遵守纪律、服从安排,认真完成好学院党委、纪检监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兼职纪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
(一)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联系管理。
(二)学院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要带头接受监督,为兼职纪检监察员开展工作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要认真听取兼职纪检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和处理。
(三)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兼职纪检监察员大胆开展工作。
(四)学院在各党支部选举兼职纪检监察员1名,共计 13名。
第九条纪律要求
(一)兼职纪检监察员应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严禁滥用监督权力,严禁以权谋私。
(二)保守工作秘密,严防跑风漏气。
(三)对不正当行使监督权力、不认真履行职责与义务的,将视情况予以解聘并通报,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