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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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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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岗、在聘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副院长和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须经书记和院长审批,其他人员出差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对确有必要出差的,应定任务、定人数、定时间、定地点、定费用控制数,并填写出差审批表。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公务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五条  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严格按照湘财行【2014】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若干特殊情况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六条  学院派遣外出写生、采风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按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不分职级、职称每人每天按200元包干。凭往返车票和住宿票核定出差天数。

第七条  学院派遣外出带队演出、比赛(非盈利性)、参展等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数凭票报销。另外不分职级、职称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八条  招生差旅费的报销:(1)学院派遣外出招生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按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不分职级、职称每人每天按200元包干;(2)长沙市内(含长、望、浏、宁四县)招生人员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不分职级、职称每人每天按100元包干;(3)经学院批准自驾汽车外出招生的工作人员的交通费按照湘艺职院函【2014】1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艺职院字[2007]24号,《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关于招生、带队写生或演出的补贴暂行办法》(湘艺职院字[2007]2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4年8月21日

附件一:湘财行【2014】15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湘艺职院函【2014】1号《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关于自驾私车外出招生的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三: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出差审批表

 

湘艺职院2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