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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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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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对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院保留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内。

第二条学生入伍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设置的课程,经其申请并由其所在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学生入伍前,修完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学时的课程,因其入伍而无法参加考试的,任课教师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成绩,确定其课程成绩。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

第四条入伍时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除毕业实习以外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学院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已修完全部课程但有课程仍未及格的学生,学院可在学生离校前安排补考。

第五条入伍学生退役后,可申请复学。复学时应回原专业学习,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确有需要转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所学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六条 入伍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条 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将安排其复学。

第八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学校将不予复学。